我省擬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立法
  超半數提異議需開聽證會
  對被征收住宅補償按公告之日所處區位新建商品房價格確定
  11月23日,《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
  記者註意到,相比我省2006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條例,草案在規範聽證程序、提高補償標準、細化評估程序等方面均有較大改觀。根據規定,如果超半數被征收人對補償有異議,應啟動聽證程序;對被征收住宅的補償,草案明確規定,按照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商品房價格確定。
  住宅被徵擬按同區位一手房價補償
  草案規定,對被征收住宅的補償,按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對被征收非住宅的補償,不得低於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價。
  “對住宅的補償按所處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市場價評估確定,這要高於國務院征收條例確定的補償標準。這樣可確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不降低、有改善。體現了條例保障和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條件的立法宗旨。”省住建廳廳長宋軍繼認為。
  草案同時授權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一級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佈。從各地實踐來看,最低補償標準一般設定為新建商品房市場價的90%。
  根據規定,征收個人住宅,如果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築面積低於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進行最低面積補償,最低面積補償標準不得少於四十五平方米建築面積,具體標準由設區的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佈。按照最低面積進行補償所增加的費用,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承擔。
  市縣政府應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被征收人不認同征收補償方案歷來是矛盾的導火索。根據規定,被征收人的意見或可借助聽證程序理性表達。
  草案第14條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半數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政府應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記者註意到,相比舊法對聽證程序的規定,草案主要明確了聽證程序的啟動要件和重要作用,即市縣政府應根據聽證情況修改方案。
  草案同時明確,房屋征收決定應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作出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此外,記者註意到,今年8月上旬,山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在濟南市就《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舉行立法聽證會。當時草案第15條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收補償方案公佈期限內,超過30%的被征收人提出不同意征收書面意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但在本次提交審議的版本中,該條款沒有出現。
  征收評估程序有了細化操作
  記者註意到,與國務院征收條例相比,征收評估是草案修改稿細化較多的內容,並作為專門一章進行了規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爭議解決程序成為規範的主要內容。
  對於評估機構的選擇,草案規定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只要超過半數認可,視為共同協商選定。若在公告協商期內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組織逐戶徵詢、集中投票或通過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
  若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房屋價值有異議,可先向評估機構申請覆核。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此外,草案還專門規定,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建設單位違法參與搬遷活動的,由房屋征收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應先補償後搬遷
  草案提到,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的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草案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根據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覆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編輯:SN098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o75soluc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